(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南宁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现场答疑

  摘要: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现场答疑,帮助企业理解和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要求,提升企业信息公示质量。

  1、公示范围和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示的范围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等。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公示主体和时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首次公示;企业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等事项后,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示。

  3、公示方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当向社会免费、及时提供企业信息。

  4、公示的效力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后,对社会产生公示效力。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企业信息,并以此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的依据。

  5、违反公示规定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违反公示规定,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Q1: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有哪些?

(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南宁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现场答疑

  A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等。

  Q2: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限内进行公示?

  A2: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首次公示;发生变更等事项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示。

  Q3:企业信息公示的效力是什么?

  A3:企业信息公示后,对社会产生公示效力,可以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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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dailijizhang/83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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