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商标遭侵权,著作权人索赔200万元
《葫芦娃商标遭侵权,著作权人索赔200万元》
家喻户晓的葫芦娃形象,如今陷入商标侵权纠纷。据悉,葫芦娃的著作权人发现市场上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葫芦娃商标的行为,这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著作权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向侵权方索赔200万元。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究竟侵权行为有多严重?著作权人能否成功索赔?这背后又反映出怎样的商标保护问题?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正文。
葫芦娃商标被侵权,著作权人索赔200万元
据更名科技资讯消息,某火锅店被动漫形象版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起诉,以“葫芦娃”动漫形象为主题装饰,索赔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很多80后和90后的朋友应该都很有印象。当时的《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86年原创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也是中国原创经典动画之一。这部动画自1986年播出以来,尤其受到孩子们的喜爱。
申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称,葫芦娃的动漫形象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著作权属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久前,他们发现北京葫芦娃家庭火锅有限公司私自将葫芦娃的形象作为餐厅的主题,店内突出了“葫芦娃”的卡通形象。
据原告公司称,被告非法抢注“葫芦娃”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也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为此,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据原告称,案件起诉后,被告又开了一家分店。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被告的代理人表示:“我们的葫芦娃形象本来就是我们自己设计的,和原告的不一样。”原告认为他们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衣着、手势、发型等方面与被告所使用的有显著差异,并一一列举差异。
比如被告的葫芦娃脸是圆的,发型是分的,原告的是扁的;面部表情也不一样,被告感觉幸福;被告的葫芦娃有竖起大拇指的手势,原告的没有。被告的作品是用水彩颜料在纸上画出来的,原告的作品是用拍电影的方法创作出来的。另外,葫芦罐和葫芦叶属于平时的设计。
公司声明享有被指控侵权作品商标的专用权,但原告在商标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仅在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尽管双方不断发生纠纷,但他们都表示愿意在法院的调解下和解。目前火锅店的葫芦娃图案已经去除。
葫芦娃商标遭侵权,著作权人索赔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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