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筹商标案二审胜诉!不构成侵权!
摘要:轻松筹商标案二审胜诉,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轻松筹商标与涉案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混淆,并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1、案情概要
原告为国内知名众筹平台运营商,其注册的“轻松筹”商标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其申请注册了“轻松公益”商标,被原告提起异议,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异议成立。随后,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轻松公益”商标是否与原告的“轻松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轻松筹”和“轻松公益”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两商标使用在相同的众筹服务上,容易引起公众混淆,遂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4、二审辩论
二审中,被告提出以下主要辩论理由:
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混淆。
“公益”一词具有明显的区别性,不会与“筹”字混淆。
原告商标并未在业内形成较高的知名度。
5、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被告的辩论理由。法院认为,“轻松筹”和“轻松公益”商标虽然在文字组成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公益”一词具有明显的区别性,不会与“筹”字混淆。且原告商标在业内并未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的“轻松公益”商标不构成与原告的“轻松筹”商标近似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Q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A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轻松公益”商标是否与原告的“轻松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
Q2:二审法院的判决要点是什么?
A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的“轻松公益”商标不构成与原告的“轻松筹”商标近似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
Q3:本案对商标法的理解有何启示?
A3:本案表明,在认定商标近似性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文字的构成,还要考虑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和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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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dailijizhang/89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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