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库[2011]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1-31
实施时间:2011-3-1
失效时间:2024/2/20 0:00:0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高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见附件2,以下并称《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启用财政部制定的新版《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见附件3)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在2011年3月1日前预先准备好新版往来结算票据的库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按原票据购买程序,凭《上海市统一收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购买新版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旧版往来结算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已经使用的旧版往来结算票据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4);尚未使用的旧版往来结算票据要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5),并在2011年7月3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办理旧版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组织销毁。各区(县)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县)旧版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和销毁情况的汇总工作,于2011年底前,上报市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2.《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票据样式;
  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5.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库[2024]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24-2-21
实施时间:2024-2-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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