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商[2008]18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4-29
实施时间:2008-4-2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闽价商[2008]18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4-29
实施时间:2008-4-2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进口氯化钾企业在我省销售氯化钾均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港口交货价及综合经营差率。其他流通环节化肥销售价格按照我省现行差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1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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