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和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标题: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和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2
实施时间:2012-7-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2
实施时间:2012-7-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变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许可单位及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2〕16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和规范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主体变更,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收取。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按照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11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1185号)文同时废止。
四、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1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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