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4-28
实施时间:2005-6-1
失效时间:2007/8/16 0:00:00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7-8-16
实施时间:2007-8-16
 

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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