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服[2012]197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5-11
实施时间:2012-5-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闽价服[2012]197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5-11
实施时间:2012-5-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的函》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所属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为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确认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点,接受委托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代理服务,该项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二、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核定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10元,该收费不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以及认证材料寄往北京的往返邮费。代收的邮费按邮政资费标准执行。
代办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翻译,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或指定服务并收费。代办证明材料翻译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验证代理服务被列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由政府财政经费予以扶持,应即停止收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代理服务费。
四、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应到省物价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本复函及具体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2年5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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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2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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