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流程说明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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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7.3.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表样).doc及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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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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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手(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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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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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书面说明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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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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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结果名称
7.3.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3.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表样).doc
否
0次
四级
否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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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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