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勇(原于都县委原书记)

  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健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透露,经法院审理查明,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履历

胡健勇(原于都县委原书记)

  2000年12月起先后担任新余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调研员、江西省委农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县);

  2004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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