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审计局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区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

  (十)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济南市天桥区审计局

  (十二)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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