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2001]427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
发文时间:2001-3-28
实施时间:2001-3-28
失效时间:2012/12/12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各铁路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基本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粮食、棉花、鲜活货物、农副产品和特定农业机械中现执行4号运价以下货物的运价统一调整为4号运价。同时,将农业机具中的特定农业器具和养蜂器具的运价调整为5号,农业机械零配件、其他杂项农业器具的运价调整为8号;将鲜活货物中的鲜蔬菜和鲜瓜果的运价调整为5号,鲜冻肉、鲜冻鱼的运价调整为6号;将农副产品中的干蔬菜的运价调整为5号,烟叶的运价调整为6号;将饮食品及烟草制品中的酱腌菜的运价调整为5号,食用植物油的运价调整为6号。具体调整方案按附件(《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调整方案表》)执行。上述货物的零担运价号也作相应调整。
  二、上述涉农物资运价调整方案的执行范围为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及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地方铁路承运相关货类的运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调整的运价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通知,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物资铁路运价调整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铁道部。
  附件:部份涉农物资铁路运价调整方案表

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2-12-12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3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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