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龙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区政府有关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并协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负责城区冬季城市道路清雪、夏季城区防汛、城区禁烧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做好上级人民防空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建工与人秘科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做好上级人民防空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协助局领导督查督办和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协调联系、提案办复工作;管理和组织全区建设系统的职工教育,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纪检监察、社会保险及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其他日常运转工作。
(二)城乡管理科
负责城区冬季城市道路清雪、夏季城区防汛、城区禁烧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并协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区和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住建局下设两个事业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城市环境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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