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15]5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12-30
实施时间:2015-12-30
失效时间:2017/12/31 0:00:0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15]5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12-30
实施时间:2015-12-30
失效时间:2017/12/31 0:00:0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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