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会字[1997]13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1997-4-18
实施时间:1997-4-18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贯彻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财会字[1996]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领导。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由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中直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二、时间、步骤和具体要求
    全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从现在开始,用3-5年的时间,使全省所有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规范化工作分为宣传培训、检查整改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㈠宣传培训阶段
    贯彻实施《规范》,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会计工作秩序好转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培训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贯彻实施《规范》情况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一要坚持会员,二要保证质量。对于经培训合格的财会人员,要在其会计证“参加专业培训情况”栏目中登记。凡是没有参加培训的财会人员,会计证不予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予报名。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单位法人学习《规范》,提高单位领导人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规范》的顺利实施。全识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8月份结束。
    ㈡检查整改阶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自我检查和整改,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对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确认。
    1.考核档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设二个档次——合格、优秀。
    符合《考核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
    符合《考核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其一,实行会计电算化;其二,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其三,应用现代管理会计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其四,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单位。
    2.考核确认程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工作实行申报制度。各基层单位应在自我对照检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申报考核。对不及时申报考核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考核工作计划进行督促,分步骤进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包括省直属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考核确认,符合《考核标准》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证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由合格单位申报,经各市财政部门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省财政厅考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证书,并在报刊杂志上公布。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
    ⑴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的;
    ⑵会计凭证差错严重,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
    ⑶账外设账的;
    ⑷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⑸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⑹其他违法违纪案件。
    考核确认工作从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3.实行年检种度。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或优秀)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2年。
    ㈢总结验收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阶段情况,不断总结会计基础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通过经验交流会或展示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三、处罚规定
    对于没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实行以下处罚:
    1.限期整改。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顿和纠正。
    2.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反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⑵伪造、变造、故意毁来会计资料;
    ⑶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
    ⑷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⑸单位领导人对违法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不作处理;
    ⑹会计人员受理非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依法报告;
    ⑺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规定,税务部门对在发票领用、填制、报销入账等环节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从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经财政部门确认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账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
    4.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程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1.应当建账的单位依法建账。
    2.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3.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4.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5.没有账外设账现象。
    6.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7.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8.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制度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三、会计监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 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2.没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问题。
    3.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关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2.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等制度。
    3.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4054.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