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税[2011]4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16
实施时间:2011-10-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4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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