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二)起草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执行和完善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制定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执行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监督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执行;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政策性退税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执行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区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我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监督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编制政府融资计划草案和资金管理工作,对融资及地方债券资金使用、偿还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 

  2、预算股(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3、国库股(收入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股)

  4、综合业务股(行政政法股、农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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