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之思考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问题备受关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之思考,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议题。
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探讨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剖析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同时,思考取消经营范围登记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企业自主经营空间的扩大、市场活力的激发,但也可能面临一些监管难题。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研究,为读者提供全面的视角。引导读者思考如何在保障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找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最佳路径。本文将为您带来深入的思考和有益的启示,值得您进一步阅读探究。

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有其经营范围(国外也称目的企业)。企业一般在章程中规定自己预设的经营范围,并据此组织资源要素,开展经营活动。问题是这个经营范围是否必须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也是深化商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经营范围对企业的意义经历了从权利能力限制理论到行为能力限制理论,再到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理论的历史演变。与此相一致的是,越权或超营无效原则正在逐渐衰落。现实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取消了经营范围登记,或者在企业营业执照中只作了类似“法律不禁止也可以”的表述。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为了公平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进一步明确了“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不允许企业以行为越权为由随意提起无效诉讼。这说明中国也从坚持越权绝对无效原则走向了越权相对无效原则。但我国对企业经营范围仍采取登记主义,目前存废两种意见相持不下。根据保留理论,虽然经营范围与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但将其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并记录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借助企业登记的创设和公示效应,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使准备入股的投资者明确投资方向和风险,又能做出理性选择,使已经入股的投资者在现代企业普遍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加强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信息不对称,方便企业识别对方的交易对象,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行业分类依据。至少目前的经济统计分析、市场专项检查和税收征管服务仍然离不开注册经营范围所反映的行业分类信息。根据注销理论,企业的经营范围实际上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两部分,分别对应企业的许可经营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如果说在原有的“先许可后许可”的管理体制下,企业登记对于预许可审批仍然具有“看门”的功能,那么在“先许可后许可”、“证照分离”的改革之后,不仅存在企业登记机关对许可经营事项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批的越权嫌疑,还可能给一些不法分子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留下诈骗、诈骗的机会。特别是有可能再次模糊企业登记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改为“谁发证、谁监督”的做法。此外,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如果他们未能获得许可经营事项的批准
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修订步伐总是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以至于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冲突不断。二、由于需要登记,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企业要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首先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修改章程,这对于需要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捕捉转瞬即逝的商机的企业来说,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市场适应性和业务灵活性,往往在设立登记时申请非常宽泛复杂的业务范围,在实际业务流程中随意变更主营业务和兼业;或者超出注册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注册经营范围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因此,不可能通过登记经营范围来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信息不对称,为政府服务和监管提供行业分类依据。事实上,税务机关只是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作为其初步征收分类的参考,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事项正式换发税务发票。第三,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属于私法自治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章程的规定、增设股东拒绝权和股东对董事的代位权等制度来解决。不需要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的方式提供相应的保护。讨论经营范围登记远远不够。要结合政府简政放权、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等一系列改革,正确认识企业登记本身。特别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企业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仍将企业登记列为行政许可行为。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刚刚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本质上采用了法人理论中的法人理论。据此,法人是社会生活中的客观组织。政府部门对法人特别是营利性企业法人的登记,无非是确认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企业登记的性质与物权登记没有区别。此外,“先许可后许可”、“许可分离”等改革将企业登记与许可审批区分开来。这些都表明,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仅是行政确认,也是企业设立登记。作为行政事务
认行为,企业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兼具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但以私法性质为主,更加强调企业营业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价值取向上,更多追求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而非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要求登记便利和宽进严管。在设立原则上,秉准则主义而非许可主义。也就是说,只要设立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企业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注册,不仅没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在功能定位上,主要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企业的信息公示和信息查询等服务,既不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少有市场监管的成分。问题二: 企业登记究竟是只确认企业主体资格,还是同时确认企业经营资格?纵观各国企业登记法律制度,其在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确认上分别有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立法模式。所谓统一主义,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一并登记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因此具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功能。这一模式的缺陷显而易见。如前所述,许可经营资格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以后方能获得,企业登记机关无权确认,确认对于企业也无意义。而一般经营资格本属企业营业自由范畴,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也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企业登记机关无须确认,确认反而弊多利少。同时,在统一主义模式下,若要终止企业的经营资格,就必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不仅使企业登记机关无谓地卷入各种各样的行业监管之中,而且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仅意味着企业丧失经营资格,而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直至经过注销登记程序以后方才归于消灭,这显然又与企业营业执照的双重证明功能自相矛盾。所谓分离主义,是指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企业登记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和许可审批。当然,这里的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许可经营资格。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只颁发企业主体资格证书,或者削减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功能,使之只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而不再证明企业经营资格。企业许可经营资格由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这一模式看起来繁琐,却厘清了法律关系,也消弭了逻辑悖论。事实上,“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等改革已使我国开始走上分离主义道路,但还走得不够彻底,这也正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空间之所在。改进建议分析经营范围登记之利弊, 为我们揭示出改革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但是,改革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并非只是取消经营范围登记这么简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必须以政府“放管服”改革为统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尊重企业营业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与商事制度的其他各项改革相配合,协同建设法治化、便利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理念,平衡保护交易相对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顺应信息社会发展方向,积极运用大数据思维、技术和资源提高政府信息共享水平和信息服务效能。具体来说,拟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第一, 进一步推进“ 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改革,在性质上区分企业登记行为与许可审批行为,明确企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并且只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而不确认企业经营资格,企业登记机关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可以从事除需要许可审批以外的所有合法经营活动。企业的特殊经营资格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相应地,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书以取代原来的企业营业执照,用于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此证书上不再记载企业经营范围;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许可批准文件,用于证明企业许可经营资格。第二, 企业法人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企业也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企业章程及其重要变化情况应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章程作合法性审查,发现其中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内容的,有权要求企业作出相应修改。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章程也仅限于合法性审查,无须强求其中的经营范围用语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时,应将许可审批事项负面清单交予企业签收,并由企业承诺:其经营范围中属于依法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项目,必须在报经批准以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三, 企业登记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依法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项目,则通过政府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企业应于每年的1 月1 日至6 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在企业的年度报告当中,应包括企业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发现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与其年度报告的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不相一致的,应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与其年度报告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不相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 进一步加强“ 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企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以非法经营行为定性裁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企业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修改企业章程中包括经营范围在内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未在规定时间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分别由企业登记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监管中,也应取消“吊销营业执照”这一罚种,代之以“终止企业经营资格”处罚,使企业登记机关从各种各样的行业监管中解脱出来,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七彩阳光的每位咨询顾问,都会与您详细交流;深入了解您的现有及中远期规划,来确定您的经营范围;不同的经营范围,不同的税种;与您每月纳税息息相关;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之思考
摘要:本文探讨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的问题,分析了存废原则和登记流程,并提出了有关优化经营范围管理的建议,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企业经营范围管理的相关问题。
1、经营范围登记存废原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应遵循“依法登记、真实反映、及时变更”的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范围进行登记,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若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企业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流程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① 编制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书;
② 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③ 登记机关审核材料;
④ 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经营范围存废利弊
经营范围存废各有利弊。
**存废:**
①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② 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
③ 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
**废除:**
① 减少企业应对监管部门的负担;
② 增强企业的经营灵活性;
③ 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4、优化经营范围管理建议
为优化经营范围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 建立经营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② 完善经营范围监管体系;
③ 加强企业经营范围守法意识。
5、常见问题解答
**Q1: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原有经营范围是否失效?**
A1:是的,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将取代原有经营范围。
**Q2: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的后果是什么?**
A2: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Q3:经营范围登记存废对企业税收有什么影响?**
A3:经营范围变更可能会影响企业税种适用和税额计算。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存废是一项重要事项,涉及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全面了解和合理运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5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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