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的途径)2015年第49号:税总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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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商务部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必要》,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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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2015年6月26日

  税务服务投诉管理是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构建税收征管中的人与自然关系,根据《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制定本必要性。

  第二条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原告,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过程中未提供法律法规和人文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权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也应当处理纳税人的投诉。

  第三条应当通过金融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非法解决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的明确规定一并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对纳税服务进行主观投诉,不得隐瞒、曲解或者捏造事实。合理的避税方式一定不能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纳税服务投诉进行合理避税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第一时间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并负责受理、调查结果和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的工作人员,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必要性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的;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满的;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权益的。

  第九条服务态度投诉是指纳税人投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能时的管理言语和行为不符合人类文明服务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禁忌;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服务质量和效率投诉是指纳税人投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兼营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明确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时办理和答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讨论,应当按时重用但未重用的通知;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涉税业务、纳税讨论、服务投诉、税务管理工作建议等各方面未履行首问合同的;

  (四)税务机关未在税务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期限内公开、明确规定有关税务事项,未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避税方式,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投诉。明确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的商标注册或隐私的;

  (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挠纳税人请求非法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请求行政赔偿的;

  (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为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进行一次以上税务风险评估或者两次以上财务测试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调查报告,违反纳税人强制执行全权和指定全权意愿的;

  (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公开承诺,有其他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

  第三章提交和接受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对纳税服务进行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号码、信件或立即进行。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名投诉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和有效地址;

  (二)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资料;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即时方式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时只能将投诉的详细情况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同级税务机关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财政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财政部门的法院已经对明确的行政事务行为提起诉讼,并被违法受理的,不得同时提出纳税服务投诉。但如果明确行政事务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投诉纳税服务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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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必要明确规定的投诉范围内且属于下列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物料符合本必要第十三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为由充份,有具体的被投诉人,投诉细节具有典型性。

(合理避税的途径)2015年第49号:税总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公告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违反立法、规章、法规有关明确规定的;

  (二)针对出台的立法、规章、法规和学术性文档明确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完全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下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四)投诉确实不清,没有明确诉求或者有效地取得联系方法,难以核查兼办的;

  (五)不属于本必要投诉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必要明确规定受理范围内,按照“自治领管理工作、分级制度负责”的准则处理;

  (二)本必要明确规定范围内之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依照相关明确规定告知投诉人向无权处理的机构投诉或者转无权处理的机构处理;

  (三)对于投诉行为人不全的,应当第一时间与投诉人联络,补正后予以受理。

  合理避税的途径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必要方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为由。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必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限期审核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相关机构处理的,自收到投诉月内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下级税务机关认为低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合理避税的途径的为由不成立的,可以勒令其受理。

  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适当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低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税 合理避税的途径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顺利的,应当向下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体制,将投诉星期、投诉人、被投诉人、住址、投诉细节、受理状况以及兼办结果等有关细节录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见附加)。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政府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财务该网站和其他便捷投诉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结果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结果、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论的准则进行。调查结果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要求隐瞒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投诉人隐瞒;调查结果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个人利益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投诉的明确事项进行调查结果、核查。联邦调查局中应当充份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看法,查阅相关文档的资讯,调取有关确实,适当时可勘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联邦调查局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结果:

  (一)投诉确实不实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细节不明确,难以紧密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结果,导致难以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另行撤销投诉,经核查,显然不需要更进一步调查结果的。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 合理避税的途径将责任人以必要方式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状况属实的,勒令被投诉人期限改正,并视故事情节长短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状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为由。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服务态度反感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利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状况简单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机构主管 合理避税的途径批准,可以必要延长兼办限期,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15个节假日,并以必要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当按照勒令改正要求的期限,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期限期满月内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汇报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事后提出投诉,确实非常简单、确切,不需要进行调查结果的,税务机关可以立即进行处理,当场应当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立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事后投诉确实成立的,被 合理避税的途径投诉人应当立刻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故事情节长短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确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为由。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兼办结束后,应当对留下有效地住址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对责任人不满意的,税务机关应当研究因素,并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督导

  第三十五条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低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督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第一时间对纳税服务投诉状况进行统计、研究、搜集和归档,并不定期向下一级税务机关提交状况调查报告。

  对于兼办纳税服务投诉步骤中发现的有关税制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特殊性难题,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出合理性提议。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下级对低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兼办状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将投诉及处理状况进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大力依托信息技术方式,法规程序、强化督导,大大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必要制定明确的全面实施。

  第四十条 本必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合理避税的途径)2015年第49号:税总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公告

  摘要:本文通过对2015年第49号公告《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解读,深入剖析了合理避税的途径,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当前税收政策和应对策略。

  1、修订背景

  为规范税收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2、合理避税的途径

  根据该办法,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通过调整经营模式、投资方式等合法手段,优化税负结构,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利用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扶贫开发、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3、投诉途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投诉:

  税务机关信访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4、投诉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60日内提出投诉,逾期不受理。

  5、投诉处理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Q1:合理避税和逃税的区别是什么?

  A1:合理避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税收负担,而逃税则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

  Q2: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A2:明确了投诉途径、投诉时限和投诉处理程序,加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投诉权利保障。

  Q3:除了上述途径外,还有哪些合理避税的技巧?

  A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等,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该公告的修订为纳税人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指南,同时加强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税收,实现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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