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0-12-15
实施时间:2000-12-15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0-12-15
实施时间:2000-12-15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5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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