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评协[2014]5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14-3-7
实施时间:2014-3-7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3月7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3月7日
  附件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以及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反映在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其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投诉举报人可亲自到秘书处反映情况并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也可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形式,将书面投诉举报材料送达秘书处。投诉举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投诉举报人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举报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举报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授权书;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内容;
  (四)权益受到侵害的说明;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
  (七)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非自律事项;
  (二)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秘书处接到投诉举报后,由专人负责,并填写《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见附件)。
  第七条 秘书处在书面投诉举报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负责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被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三)对查处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查处案件为名,向被投诉举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第九条 投诉举报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终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秘书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秘书处应加强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应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参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
  第三章 查 处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投诉举报事项采取约谈被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被投诉举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分析认证等形式进行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可与当年的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对被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列为当年或下一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复核被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属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不作为对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等的鉴定证明,不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处理结果或处罚决定,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第十六条 被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阻挠本协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处罚,必要时,提请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会员弄虚作假、捏造和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的,本协会将对其予以自律性处罚,必要时,提请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单》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单
  编号:

投诉举报方式

 

接到时间

 

收齐材料时间

 

投诉举报的主要事实:

所能提供的证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管部受理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调查结果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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