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进行时:税收优惠4大常见误区
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而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不少人容易陷入一些常见误区。本文将深入探讨税收优惠的4大常见误区,帮助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无论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还是在操作过程中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您无法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通过本文,您将了解到这些误区的具体表现及正确的应对方法,从而确保您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税收优惠的最大化。快来跟随我们一起,走出误区,轻松完成汇算清缴!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为帮助大家享受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小编选取了纳税人经常遇到的4个误区予以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误区1: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有人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得出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结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主表中将涉及税基减免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个行次分开放置,主要是因为收入减免、加计扣除与所得减免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后者是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因此,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应当放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前面,而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应当放到“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后面。
在间接法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遵循应享尽享原则,这意味着会计利润经过税会差异调整后,无论是正数还是负数,都不影响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的充分享受。如果因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形成了亏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年亏损时享受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在享受时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当年亏损时,无法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原因在于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时应当遵循“无所得,不优惠”的原则。从表格的逻辑关系看,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只有当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才能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而且享受税收优惠以纳税调整后的正数为限额,最多将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冲减为零为限,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如果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那么就不能再减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优先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到主表,共涉及5个行次,分别为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所得减免”,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和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

这5行次在分布时,以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分水岭,“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行次顺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意味着这两项税收优惠优先于弥补亏损,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行次顺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弥补亏损优先于这三项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弥补亏损后仍为负数,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税收优惠无法享受。此规则是为了防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当通过以后年度弥补亏损进行处理,而不是计算出负数的应纳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得出弥补亏损优先于税收优惠的结论。
误区3:减免税所得不得放弃
主表将企业按规定享受的所得减免优惠项目放在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单独处理,即第20行“所得减免”。这样处理所得减免是出于以下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授权性行为,从事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具有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提出或者不主张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是无权要求纳税人必须享受税收优惠的;反之,企业提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需要举证,否则视为放弃税收优惠。
误区4:持有优惠证书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目前备案制改为了留存备查制。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汇算清缴进行时:税收优惠4大常见误区
摘要:本文主要剖析了汇算清缴时税收优惠的 4 大常见误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避免这些误区,从而顺利完成汇算清缴。
1、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经过认定。
2、误区二:税收优惠可以随意享受
税收优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和享受,不能随意享受。例如,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和备案,否则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3、误区三:税收优惠可以累加享受
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限制,不能累加享受。例如,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
4、误区四:税收优惠是永久性的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性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必须关注政策的有效期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税务筹划。
5、如何避免误区
为了避免上述误区,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要求;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及时进行申报和备案;
(3)注意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冲突和限制,合理选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税务筹划。
Q1: 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A1: 企业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或者咨询税务机关等方式,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Q2: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2: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
(2)及时进行申报和备案;
(3)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和变化情况;
(4)合理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和税务筹划,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Q3: 企业如何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误区?
A3: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误区:
(1)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和了解;
(2)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
(4)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和审计。
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政策措施,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和税务筹划。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陷入误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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