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7-29
实施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2013/7/3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1-16
实施时间:2015-11-16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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