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第6条 缔约国之间的越境转移

  1.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该通知书应以进口国可接受的一种语文载列附件五-A所规定的声明和资料。仅需向每个有关国家发送一份通知书。

  2.进口国应以书面答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进口国最后答复的副本应送交有关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3.出口缔约国在得到书面证实下述情况之前不应允许产生者或出口者开始越境转移:

  (a)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

  (b)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契约协议,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第256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第二条 禁止向《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一)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四、办理机构

  生态环境部

  五、决定机构

  生态环境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者:具有经营范围能够产生所出口的危险废物的营业执照;

  2.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具有经营范围涵盖所要出口的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4.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

  八、禁止性要求

  (一)进口国(地区)为《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不能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无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或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不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不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四)未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或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或不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除申请函外,其他材料具体参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1

  申请书

  申请人

  原件

  2

  使用统一格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电子版

  1

  2

  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申请人

  原件

  2

  使用统一格式。(每增加一个过境国,需增加一份英文版越境转移通知书原件)。原件和电子版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电子版

  1

  3

  与进口者签署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申请人

  电子版

  1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申请转移期限。

  4

  危险废物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申请人

  电子版

  1

  基本情况数据表加盖公章。

  5

  产生情况说明

  申请人

  电子版

  1

  加盖公章。

  6

  处置或利用情况说明

  申请人

  电子版

  1

  加盖公章。

  7

  处置或利用许可授权凭证

  申请人

  电子版

  1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8

  运输应急预案

  申请人

  电子版

  1

  加盖公章。

  9

  路线说明

  申请人

  电子版

  1

  加盖公章。

  10

  书面承诺或保险

  申请人

  电子版

  1

  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出具保险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11

  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子版

  1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从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经核对无误后再以邮寄方式将申请书、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纸质材料提交至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申请过程全程无需申请人到场。(二)申请材料提交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  http://zwfw.mee.gov.cn

  2.信函接收

  接收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 84665459

  对于线上办理有困难且无法通过信函提交申请材料的,请拨打联系电话,由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2号楼104室。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是受理申请。生态环境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二是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给出是否初步核准的建议。

  三是初步核准。生态环境部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准。

  四是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对于予以初步核准的申请,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五是最终核准。生态环境部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书面同意进口和过境的回函后,同意核准该出口行为,并向申请者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并将核准结果通知危险废物所在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程序:申请者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材料。

  内容及要求:

  (1)申请书。

  (2)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3)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5)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6)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7)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8)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10)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11)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受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受理。

  内容及要求:

  生态环境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审查和初步核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给出是否初步核准的建议。

  内容及要求:生态环境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1)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生态环境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履行预先通知程序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内容及要求: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生态环境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5.最终核准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程序:生态环境部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书面同意进口或过境的回函后,经审议后,同意核准该出口行为。

  内容及要求: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的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6.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内容及要求: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7.出口完成后监督管理材料的提交

  危险废物出口者根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运输前信息报告单》《离境信息报告单》《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提交至邮箱hwexport@meescc.cn。

  危险废物所在地和境内运输途径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核准结果通知后,对该危险废物出口企业进行属地监管。

  (二)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2.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

  3.改变进口国(地区)、过境国(地区)的;

  4.改变出口目的的;

  5.改变出口时限的。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主任专题会、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涉外协商、申请单位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等,不计入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和法定办结时限相同。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五、申请人到现场次数

  申请人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十六、审批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十七、结果送达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材料;

  2.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一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一式二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一份报生态环境部,一份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生态环境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

  3.在危险废物运输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运输前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生态环境部。

  5.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6.自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原件,一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7.自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海关报关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8.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9.危险废物出口者可以将上述材料的扫描件发送到hwexport@meescc.cn。

  十九、咨询途径

  (一)网上咨询:http://zwfw.mee.gov.cn

  (二)电话咨询:010-84665459

  (三)电子邮件咨询:hwmd@mee.gov.cn,hwexport@meescc.cn

  (四)信函咨询

  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532室

  邮编:100029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一层

  联系电话:010-84439879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邮编:100006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10-84665459)、网上查询(http://zwfw.mee.gov.cn)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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