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函[2004]19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3-1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发文文号:国函[2004]19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3-1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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