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2-9
实施时间:1996-2-9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2-9
实施时间:1996-2-9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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