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发文标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发文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9-25
实施时间:2008-9-25
失效时间:2009/8/25 0:00:00
法规类型: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已经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超过30日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10月13日发布进展公告,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无须申请股票交易停牌1小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9月25日


补充说明:

本法规已经被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1年9月1日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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