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民[2011]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1-1-30
实施时间:2011-1-1
失效时间:2011/12/31 0:00:00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具体标准
  按照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6%的幅度,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从612元/人.月提高到672元/人.月;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从530元/人.月提高到582元/人.月;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四)“五老”遗孀每人每月增加31元,即:从315元/人.月提高到346元/人.月。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民[2012]1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1-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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