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2012-8-17
实施时间:2012-8-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在试点市(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原则上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对2009年已支持过的烟台、临沂、枣庄、济宁、泰安5市本次不再支持。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企业的资质条件见附件2。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市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及省级支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试点县(市、区)开展流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县(市、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每市推荐2-3个试点县(市、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优先,已支持过的县(市、区)不再支持。威海市已实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本年度不再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支持标准均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项目。对省商务厅和各市组织开展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补助。
  (四)市场监测体系项目。对各市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信息泵、茧丝绸与酒类等商品市场监测工作所发生的监测网络建设、数据采集、调研分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其中,每个监测样本补助2500元,每个新增信息泵补助2.5万元,每个“百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样本企业补助3万元,每个“百县农村试点县”补助1万元,每个商务预报建设县补助3000元。
  (五)应急体系调运项目。支持各市开展应急保供和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应急商品时产生的相关运输费用给予补助。
  (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各市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贸易市场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要求及支持标准见《山东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2]125号)。每市限报2家融资担保机构、3家中小商贸企业。
  (七)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市(见附件1)酒类生产企业利用RFID技术,开展从生产、仓储、运输到消费的电子追溯。重点支持赋码系统建设和维护、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电子标签使用、终端设备识别、标准制定及人员培训等。
  (八)品牌促进体系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市建设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及网络体系,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品牌培育保护和信息服务工作。重点支持建立品牌推介中心、名品展示展销中心或品牌商业街区等多种形式的品牌营销服务平台和品牌网上销售平台;支持知名品牌企业健全品牌营销网络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支持开展“名特优新”商品大集、“名品进名店”、“名品进名街”等产销对接和推广展示宣传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等专业化品牌服务机构提供策划设计、市场开拓、品牌孵化、人才培训、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品牌监测、分析研究等品牌培育保护、信息服务工作。每市限报1个项目承办企业,省择优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见附件3.
  (九)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用补助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中小商贸企业参加规定范围内的展会(见附件1)发生的参展费用及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予以补助。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展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广告费。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上述范围内的展会,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其他有关文件范围内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市(见附件1)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科技应用等服务。其中,对公共服务平台的软硬件购置与开发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管理咨询、信用评价、品牌设计、标准化认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服务、特许加盟服务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一)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机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市(见附件1)达到附件4资质条件要求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机构)予以支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机构)兼并、重组、上市,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机构)转变,进入社区建立服务网点,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且与城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联网运行,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开展宣传,到家政服务员输出地与当地政府或企业合作培训家政服务员等。每个企业(机构)支持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中小商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各市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比例给予投保企业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保险机构和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5.
  二、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市场监测体系、应急体系调运项目,由省按有关要求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直接确定资金安排意见,并下达至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
  (二)其他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市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填报《2012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汇总表》(附件6),并于8月31日前,连同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一份)、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三份)。其中,申报方案应包括2011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012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项目提报的原则和标准,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等。
  直管县的项目,请各市单独列明,一并报送。省直单位项目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再支持。
  2、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我省工作方案和项目安排意见,按要求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拨付资金。
  3、各市收到资金文件后,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及时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将相关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同时,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验收并拨付资金。
  (二)要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将其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省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市,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项目试点市名单
  2、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企业资质条件
  3、品牌促进体系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4、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机构)资质条件
  5、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保险机构和企业所需条件
  6、2012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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