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丽地税征[2013]99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12
实施时间:2013-10-12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丽水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若干补充意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一、 职责分解
  1. 征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单位的审核,对代征、代开发票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规范相关征管制度。
  2. 计财部门负责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的审核,指导、检查、监督代征单位税票的填开、保管、缴销和票款结报等。
  3.信息中心负责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应用软件的安装和日常维护。
  二、 代征人员培训
  1.上岗培训。对新确定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单位的相关代征、代开发票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税收政策、发票管理、税票管理、票款结报、软件操作及办税服务等。
  2.知识更新培训。每年组织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相关政策的变化、软件应用与操作和办税服务等。
  3.代征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各税务业务部门、信息中心配合,主管地税机关承办,并建立代征人员电子管理台账。
  三、 相关文书
  1.所涉的各种文书,《税友龙版》中都能引用打印。
  2.文书字轨编号。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文书,字轨为“县(市)局简拼+行为名”,编号为“年份+顺序号”,如“丽地税委(2013)001”、“丽地税终委(2013)001”、“丽地税开(2013)001”、“丽地税终开(2013)001”。字轨年份由主管地税机关打印,顺序号由征管部门统一编排。
  3.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文书一式四份,甲方三份(征管、计财、主管地税机关各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其他
  新设立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按新的规定办理,使用新的法律文书,有效期限为1年。原有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单位,执行原协议,期满后再按新的规定办理,使用新的法律文书,有效期限为1—3年。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2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8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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