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2005]费58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5-12-22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闽价[2005]费58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5-12-22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请求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闽交财[2005]56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不宜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财综字[1998]48号)精神,机动车维修不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交公路字[86]633号)、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汽车驾驶员培训纳入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
三、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征收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4元,从汽车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四、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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