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闽价医[2015]21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6-22
实施时间:2015-6-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
(三)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与医保支付、财政政策以“三合一”方式出台。因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达到财政保障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的“四个平衡”。
三、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耗材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中医服务费等服务价格。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三甲医院和三甲以下医院两个档次,其中,床位费、护理费、注射输液以及中医康复类等项目三甲以下医院与三甲医院保持同一价格水平,其它项目价格平均按照三甲医院价格的90%安排。调整标准为:
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甲医院主任医师25元/次、副主任医师20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三甲以下医院主任医师20元/次、副主任医师16元/次、主治医师11元/次。住院诊查费三甲医院20元/日,三甲以下医院16元/日。增设便民门诊诊查费6元/次(不区分三甲及三甲以下)。取消挂号费。
护理费:一级护理30元/日、二级护理20元/日、三级护理12元/日,重症监护6元/小时,特级护理4元/小时,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
床位费: A类(带独立卫生间)3人间40元/床日,其他床位费相应提高。取消病房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
治疗费:平均按10%幅度进行调整。
手术费:对手术类项目进行分级调价,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拉开价格差距。
中医服务费:平均按20%幅度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的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
四、执行范围
三甲医院价格执行范围为: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参照执行。
三甲以下医院价格执行范围为: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参照执行。
所有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参照福州市同等级医院价格执行。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向地方提供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问题另行发文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加强管理,控制费用。
各省级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均次费用,降低医院收入的药占比、耗材占比等,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省级公立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认真、耐心地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做好异动情况的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跟踪评估,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省级公立医院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反映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配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省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执行。
附件: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2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8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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