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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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7.3.4《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表样).doc》及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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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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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

      货物发生退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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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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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货物或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后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结果名称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7.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7.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表样).doc

   否

  0次

  四级

  否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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