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2-6-20
实施时间:2012-6-20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西安
发文内容

  为推动12315“五进”工作深入开展,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进一步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努力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提升经营者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现就在全市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工作,主要在全市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和企业内开展,重在提升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机制。
  推广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各分县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抓并取得相关科室、举报站配合,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参与,努力提高其维权水平和自律意识,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和解率。对推广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成绩突出的经营者,本着自愿申请原则,12315工作机构检查验收,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牌匾,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切实为消费者办实事、好事。
  市级、区县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必须先申报区县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待区县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市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 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工作实行一年一审制。满期一年的“消费维权示范单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延续称号申请,经审核、检查、验收后重新颁牌、发证。
  二、“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条件
  (一)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依规经营一年以上;
  (二)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义务,信用等级良好,无其他不良记录;
  (三)已创建“消费维权服务站”;
  (四)认真落实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有单位申请、有组织机构、有调解人员、有投诉电话、有规章制度、有奖惩措施、有培训计划、有档案材料、有工作总结,并获得消费者和同行的普遍认可;
  (五)重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通过和解在单位内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后,消费纠纷和解率达90%以上。
  三、“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摘牌制度
  被授牌单位如果存在下列问题,要予以摘牌:
  (一)不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将矛盾升级,造成不良影响;
  (二)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查属实;
  (三)群众举报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查属实。
  四、方法和步骤
  (一)7月31日前
  各分县局要制定方案并召开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动员、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和企业建立机构,完善制度,扎实做好推广工作。
  (二)8月1日至9月30日
  在经营者自愿申报“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由12315工作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申报名单,连同申报单位申请书、申报审核表、简要情况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并上报分县局。
  (三)10月1日至11月30日
  分县局组织12315工作机构人员对工商所上报的单位进行联合复核和实地考察,拟定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名单,复核考察合格后,颁发“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牌匾。
  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创建区县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由分县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检查验收。合格者,由分县局颁发牌匾,并同时要求在店堂内悬挂“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制度和摘牌制度。创建市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由分县局申报,市局12315指挥中心检查验收,市局颁发牌匾,并同时要求在店堂内悬挂“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制度和摘牌制度。已悬挂“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牌匾的单位,经检查有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摘牌处理。
  五、要求
  (一)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抓好“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工作,是深化12315“五进”活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扩大12315的社会影响,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自律作用,有利于发动全社会共建市场经济新秩序。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成立推广活动领导小组,由各分县局主管局长亲自抓,12315申诉举报中心协作抓,机关有关科室、各举报站配合抓,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确立后,各分县局应结合日常巡查工作要求,对其实施督导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确保其示范作用的持续发挥。
  (三)对“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应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每年定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集中确认颁牌,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同时,对已不具备示范条件的要取消“消费维权示范单位”资格。
  (四)各分县局于9月30日前完成前期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工作。10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单位创建的“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申请书、申报审核表、简要情况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创建市级“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相关单位的申请书、申报审核表、简要情况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接受市局的检查验收。
  (五)“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牌匾、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分县局申报领取。
  (六)市局将对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宣传推广好的做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广12315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创建“消费维权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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