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市地税政[2000]66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0-3-14
实施时间:2000-3-1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金华
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做好该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申请免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合同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核意见证明,填制《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申请单》,在每年的1月、7月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申批。
2、市本级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当年研究开发经费,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报主管地税分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软件开发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地税分局,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审批和程度,按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1998]283号文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市地税政[2000]66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0-3-14
实施时间:2000-3-1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金华
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做好该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申请免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合同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核意见证明,填制《技术贸易合同免税申请单》,在每年的1月、7月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申批。
2、市本级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当年研究开发经费,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报主管地税分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软件开发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地税分局,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审批和程度,按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1998]283号文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9403.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