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医疗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乡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订全市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辉县市医疗保障局

      (六)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

  (二)规划财务和待遇保障股;

  (三)法规和基金监管股;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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