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社[2015]110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9-11
实施时间:2015-9-11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应对我区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发[2014]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并根据本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研究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2.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各地在研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时,既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也要充分考虑与高龄补贴等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序衔接,努力形成政策合力,提高补贴政策的效益。
3.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要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当地财政保障。
4.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地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和精准界定补贴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内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内容包括发放现金或者代金券等。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补贴标准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联动机制。
(四)补贴经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测算发放补贴所需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协力抓好落实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尚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市县,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充分发挥政策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桂政发[2014]58号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使老年人及时享受补贴制度的实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9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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