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辽价函[2013]82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6-26
实施时间:2013-6-2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2]65号)、《关于申请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际操作考务费的函》(辽交人[2012]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以及原省人事厅、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2006]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机动车检测维修士:理论考试(1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5元,实际操作考试(1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30元。
2、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理论考试(2科)收费标准为每科每人次70元,实际操作考试(1科)每人次34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评委、判卷以及上缴国家考试机构考务费和资格证书等全部费用,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三、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规定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2013年6月26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9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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