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申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4]29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养老金支付标准,1995年兵团劳动局《转发〈关于计算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兵劳薪险发[1995]137号)强调,凡企业自行确定离退休费计算基数增加的养老金应予纠正,并在每年正常调整数中逐步冲减。2000年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0]123号),要求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认真全面清理。但时至今日,个别企业在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上,仍存在自定养老金项目和标准或执行待遇的标准不到位的情况,造成退休人员误解和上访,为严肃政策,现就规范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问题重申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兵团制定,各师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设立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擅自更改支付标准。
二、各师对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要再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企业超出国家和兵团政策规定自行确定的所谓“养老金”(如“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企业支付养老金”、“工龄工资养老金”等)应当结合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清理完毕。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未执行到位的,应当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对职工实行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企业福利的有关政策规范。企业对退休人员实行福利待遇应另行造册,不得将发放的福利费打入兵团在银行、邮局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卡、册(本)上随养老金发放。
四、对有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企业年金。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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