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市财会[2013]6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3-22
实施时间:2013-3-22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绍兴
发文内容:
各县(市)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部长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事项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程序,特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报备工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包括日常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及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备案内容及程序。
日常备案内容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2.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
4.会计师事务所增加(或减少)合伙人(股东)。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
6.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
7.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逐级向省财政厅报送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备案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报电子信息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及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是指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报备相关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备,同时按照要求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
二、日常变更事项具体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应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实地考察,以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若新任主任会计师原为非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第(四)条规定所需资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股东),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经过省财政厅批准。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退伙(股权转让)协议;
4.由注册关系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5.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原若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原会计师事务所退伙(股权转让)证明;
6.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7.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股东(合伙人)评估送审函(见附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股东),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退伙(股权转让)协议;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六)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应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验资证明;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七)因合并或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上(一)至(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应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会计行业管理网,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备案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信息,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备案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申请报告;
3.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正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检查或调查结束后,方可办理终止备案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的,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和报备,各县(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报备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相关材料及内容应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股东(合伙人)评估送审函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2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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