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建平县行政审批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的通知》(厅秘发〔2018〕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建平县行政审批局牌子。

  第三条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以及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场街、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营商环境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营商环境监督检查与纪检监察、行政审计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建立营商环境建设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挂钩机制。

  (五)负责推进全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负责全县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等工作。统筹负责“互联网+政务”建设推进和8890服务平台的大数据管理、应用。负责8890非紧急类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县民心网诉求办理工作。负责建平政务服务网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网络对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工作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审批专业大厅的运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以“三集中四到位”方式进驻审批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八)负责经省政府批准划入县行政审批局行使的建设项目、市场准入、文教卫计、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社会事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研究解决相关事项调整、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时限压缩等问题。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建平县行政审批局)

  (九)承担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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