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资委[2012]5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2-22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25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国资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实际,现就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国有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我省国资监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有关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法律法规精神,认真总结了全省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
  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牢把握《条例》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切实把《条例》的法律效力转化为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中,要以《条例》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认真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充分利用网络、举办专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学习宣传效果
  要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立足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列入"六五普法"重要内容,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各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要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理观念,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要注意总结发现《条例》学习宣传中好的典型和事例,为《条例》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监管企业学习宣传《条例》情况请及时报市政府国资委(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786854,83786855)。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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