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税[202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2-1-12
实施时间:2022-1-1
失效时间:2022/12/31 0:00:00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2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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