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7-5
实施时间:2001-7-5
法规类型:绩效考评, 综合财务规定, 国企效绩评价审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中央主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试点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适应不同评价主体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需要,切实为企业资本及财务监管、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服务,现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年度的选择
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得出的评价结果主要反映企业一个经营年度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但不同的评价主体具有不同评价目的,评价目的不同对企业有关经营年度效绩评价结果的需求也不同。如确定经营者的年薪和考核企业领导班子业绩,就需要不同年度的经营效绩评价结果。因此,为满足有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掌握企业经营效绩的发展动态,对企业经营效绩评价的年度选择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一般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效绩的企业评价,应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一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
(二)对于将评价结果与收入分配挂钩的企业评价,考虑到合理确定收入水平需要依据两个或多个年度间效绩变化情况,如果以前年度未进行评价,至少应根据企业连续两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两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并在评价报告中对以前年度的效绩给予反映。
(三)对于将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企业评价,考虑到企业发展变化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相关性,如果以前年度未进行评价,应根据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三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并在评价报告中对前两个年度的效绩给予反映。
(四)对于其他有关评价目的,如经营者离任审计等,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评价年度。
二、关于评价中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处理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效绩评价"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做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从实际情况,一些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其上报的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与审计报告发表的意见出入较大,比如,在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中,有相当一部分意见反映企业的有关费用或损益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这些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如果仅以会计报表账面数据评价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将存在虚假成分。为此,在实施企业综合评价时,应首先对中介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与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对于审计报告反映的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重要计量因素,应根据相关制度法规调整评价基础数据,然后进行评价,并将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在评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企业集团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选定
企业集团是社会经济组织程度较高的一种企业群体,具有企业规模大,多元化经营,跨地区、跨行业等特点,评价企业集团的经营效绩,应根据企业集团的具体情况进行。
(一)对于主营业务单一、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财统函字(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即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超过全集团销售收入的70%,则选用主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
(二)对于企业集国多元化经营,其所属子公司的经营领域分别属于几个不同的行业,应视集团管理的实际情况,选用上一级次标准值进行评价。
(三)对于个别主营业务单一、行业集中度高,且在行业中已形成一批特大型企业集团,而现行的大型企业标准值不能适应这类特大型企业集团的评价需要,经批准由财政部专门制定特大型企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对比。
四、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清产核资损失核销的处理。如果被评价企业在所评价经营年度内发生清产核资损失核销(冲销国有权益)的情况,由于年末所有者权益"客观"减少,实施评价时可以调整基础数据,即按照文件规定的冲销金额同比减少年初权益,以保持年初数与年末数口径一致,
(二)资产重组事项的处理。现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比较频繁,如果在评价年度内发生无偿划入或划出事项,则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年初的评价基础数据,而出售或者收购存在现金和资产的双向流动问题、则不应调整基础数据。
(三)有关社会负担的处理,由于许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性"和"经济性"的二重属性,即一些国有企业要承担较重的社会义务,如安排就业、提供社会性服务等,同时又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要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了体现企业效绩评价的公正性,对影响企业评价结果的有关社会性负担,如企业承担的基础教育、企业职工住房改革应核转的住房周转金等应进行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以上基础数据的调整事项不涉及会计报表的调整,只是进行评价基础数据的口径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服务。凡是按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反映。
五、关于影响经营者业绩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中发现,一些老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消化处理,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绩,特别是影响现任领导班子的真实经营业绩,比如前任领导班子的投资决策失误、历史因素形成的政策性挂账等。如果该因素不具行业普遍性,且评价结果要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年薪制试点工作服务,在评价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依据企业的实际清况,同时评价几个年度,考察企业经营效绩的发展趋势,据此判断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程度及其经营业绩;二是如果该因素能够量化,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在剔除不可比因素基础上进行评价,以体现现任领导班子的真实业绩。
六、关于定性评议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两个问题
在定性评议中要特别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针对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在对企业经营效绩有关评议指标评价时,要对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给予特别关注,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责任目标的落实、领导班子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等等;二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在进行定性评价时,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情况等,以综合评议有关指标。
以上规定,请有关评价机构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7-5
实施时间:2001-7-5
法规类型:绩效考评, 综合财务规定, 国企效绩评价审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中央主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试点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适应不同评价主体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需要,切实为企业资本及财务监管、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服务,现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年度的选择
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得出的评价结果主要反映企业一个经营年度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但不同的评价主体具有不同评价目的,评价目的不同对企业有关经营年度效绩评价结果的需求也不同。如确定经营者的年薪和考核企业领导班子业绩,就需要不同年度的经营效绩评价结果。因此,为满足有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掌握企业经营效绩的发展动态,对企业经营效绩评价的年度选择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一般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效绩的企业评价,应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一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
(二)对于将评价结果与收入分配挂钩的企业评价,考虑到合理确定收入水平需要依据两个或多个年度间效绩变化情况,如果以前年度未进行评价,至少应根据企业连续两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两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并在评价报告中对以前年度的效绩给予反映。
(三)对于将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企业评价,考虑到企业发展变化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相关性,如果以前年度未进行评价,应根据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经营成果,评价三个年度的基本效绩状况,并在评价报告中对前两个年度的效绩给予反映。
(四)对于其他有关评价目的,如经营者离任审计等,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评价年度。
二、关于评价中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处理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效绩评价"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做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从实际情况,一些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其上报的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与审计报告发表的意见出入较大,比如,在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中,有相当一部分意见反映企业的有关费用或损益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这些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如果仅以会计报表账面数据评价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将存在虚假成分。为此,在实施企业综合评价时,应首先对中介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与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对于审计报告反映的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重要计量因素,应根据相关制度法规调整评价基础数据,然后进行评价,并将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在评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企业集团效绩评价标准值的选定
企业集团是社会经济组织程度较高的一种企业群体,具有企业规模大,多元化经营,跨地区、跨行业等特点,评价企业集团的经营效绩,应根据企业集团的具体情况进行。
(一)对于主营业务单一、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集团,根据财政部财统函字(1999)77号文件的规定,即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超过全集团销售收入的70%,则选用主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
(二)对于企业集国多元化经营,其所属子公司的经营领域分别属于几个不同的行业,应视集团管理的实际情况,选用上一级次标准值进行评价。
(三)对于个别主营业务单一、行业集中度高,且在行业中已形成一批特大型企业集团,而现行的大型企业标准值不能适应这类特大型企业集团的评价需要,经批准由财政部专门制定特大型企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对比。
四、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清产核资损失核销的处理。如果被评价企业在所评价经营年度内发生清产核资损失核销(冲销国有权益)的情况,由于年末所有者权益"客观"减少,实施评价时可以调整基础数据,即按照文件规定的冲销金额同比减少年初权益,以保持年初数与年末数口径一致,
(二)资产重组事项的处理。现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比较频繁,如果在评价年度内发生无偿划入或划出事项,则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年初的评价基础数据,而出售或者收购存在现金和资产的双向流动问题、则不应调整基础数据。
(三)有关社会负担的处理,由于许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性"和"经济性"的二重属性,即一些国有企业要承担较重的社会义务,如安排就业、提供社会性服务等,同时又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要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了体现企业效绩评价的公正性,对影响企业评价结果的有关社会性负担,如企业承担的基础教育、企业职工住房改革应核转的住房周转金等应进行评价基础数据调整。
以上基础数据的调整事项不涉及会计报表的调整,只是进行评价基础数据的口径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服务。凡是按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反映。
五、关于影响经营者业绩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中发现,一些老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消化处理,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绩,特别是影响现任领导班子的真实经营业绩,比如前任领导班子的投资决策失误、历史因素形成的政策性挂账等。如果该因素不具行业普遍性,且评价结果要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年薪制试点工作服务,在评价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依据企业的实际清况,同时评价几个年度,考察企业经营效绩的发展趋势,据此判断企业经营者主观努力程度及其经营业绩;二是如果该因素能够量化,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在剔除不可比因素基础上进行评价,以体现现任领导班子的真实业绩。
六、关于定性评议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两个问题
在定性评议中要特别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一是针对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在对企业经营效绩有关评议指标评价时,要对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给予特别关注,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责任目标的落实、领导班子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等等;二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在进行定性评价时,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情况等,以综合评议有关指标。
以上规定,请有关评价机构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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