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综[2004]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6-11
实施时间:2004-6-1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明确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浙财综字[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收取,而不是专门对机动车辆收取。因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未将这两项收费列为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号)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规定,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2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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