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财采[2013]4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3-22
实施时间:2013-3-22
法规类型: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验的通知》(鲁财采〔2013〕8号)要求,近日将对专家资格进行复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专家资格的初审工作,山东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各市上报的专家复验材料,审核确定后对专家进行续聘,并颁发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为做好专家复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验范围
2011年4月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专家。
二、复验报送材料
(一)专家本人身份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1)原件和2寸白底彩色照片电子版(以“姓名—身份证号码”格式命名)。
(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证书(附件2)、享受国务院津贴等信息,与原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现场核对无误后退还)。
三、复验要求
(一)年龄超过65岁的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属于行业内业务技术水平极高或稀缺专业的专家,年龄可延长至70岁,其中,对于技术水平极高需超龄延续资格的专家要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对于稀缺专业的界定由青岛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山东省财政厅确认。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中“本人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专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三)专家资格复验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对在评审工作中不履行专家义务、违反专家工作纪律、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评审行为不规范、工作态度不端正等情况的专家,经我局认定不适合延续专家资格的,将向省财政厅说明情况并建议不再续聘。
四、复验时间
向青岛市财政局报送复验材料时间:2013年3月25日—4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日除外)。
逾期未提交复验材料的专家,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五、其它
(一)复验期间,专家如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须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
(二)复验合格的专家,省财政厅颁发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专家资格,省财政厅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三)2011年4月以后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专家,应在聘期届满2个月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复验,不再采取集中复验方式,逾期未复验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材料报送地点: 青岛市香港中路19号公共资源交易大厅406房间
联系人:黄华 联系电话:85916035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2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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