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民政局

  (二)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性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协助指导社会组织相关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乡(镇)、村等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障工作。

  (七)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慈善捐助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办程序及工作职责等;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

  (十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精准实施社会救助,着力保基本、兜底线;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工作重心下移,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兴山县民政局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同做好辖区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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