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整合的通告

发文标题: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整合的通告
发文文号:人社部函[2013]192号
发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13-9-16
实施时间:2013-9-16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拟对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进行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优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年金业务开展情况较好,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工作流程、技术系统支持和风险控制等符合账户管理业务要求和发展趋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一)集团公司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子公司之间,需要进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格转移的。
  (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或托管资格,需要增加账户管理资格的。
  二、申请人须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要求的内容及格式,认真准备、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无虚假陈述。
  三、申请受托、账户和投资管理资格转移的,转入方需填写申请增加新的管理资格的报告,转出方在管理资格到期时,不再提出资格延续的申请。申请资格延续与申请管理资格,需分别填写申请报告。
  四、申请报告一式6份,其中1份为原件,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申请报告应控制在20000字以内(不含附件),附申请材料目录及摘要,摘要控制在5000字以内。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9月26日—27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16号和平里大酒店三层6306房间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指定经办人,并提供其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新年 孙明霞
  电话:84207503
  传真:84208516
  邮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资格申请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整合的通告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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