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3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2-8-28
实施时间:2012-8-30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
  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
  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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