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拉萨等市[地]为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地区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西藏自治区拉萨等市[地]为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地区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企[2006]17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3-1
实施时间:2008-3-1
法规类型: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西藏
发文内容
  你厅《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实施方案〉的请示》(藏财企字 [2006]10号)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及《财政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05]208号)的规定,经审核,你区拉萨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符合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地区的要求,同意你厅按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
  以上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6月1日之后如果不再符合财企[2005]208号通知规定的条件,即应改按22号令规定的一般设立条件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
  特此批复。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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